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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04-09-08

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之
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險)保險對象之就醫程序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提供之診療服務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


第二章 就醫程序
第5條 保險對象就醫,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,收取保險醫療費用,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
項目明細表及收據;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(不含例假日)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
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。


復興區衛生所民眾就醫須知
無健保卡(含1.從未申請過健保卡 2.就醫時<含急診>未攜帶健保卡)
掛號-6001(欠卡)
批價-收取醫療費用押金、開立費用明細及收據,請民眾於七日內(不含假日)攜健保卡IC回所內,即可全數退回。

持健保卡就醫,但因卡片不良無法使用
掛號-正常掛號
批價-B000(卡片不良)

持健保卡就醫,但因欠費無法使用
掛號-
1.依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-請民眾填寫通報表(因健保局會電話親洽,所以民眾通訊電話務必確實填寫)
2.即時傳真通報表(FAX:03-4381848)至健保局協助開卡,掛號人員-與健保局(TEL:03-4399111轉4108)確認是否符合開卡資格
符合:健保局已即時開卡,便可立即完成正常掛號、批價作業。
不符合:健保局不予開卡
掛號-01(自費)
批價-收取醫療自費金額、開立費用明細及收據,請民眾於七日內(不含假日)攜健保卡IC回所內,即可全數退回。